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3.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找法网提醒您,分公司注册需要的材料如下:
1.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原件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5份);
2.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
3.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
4.总公司的章程总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签字的复印件。
企业分公司注册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2.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