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判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本罪的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包括部分司法人员,也包括司法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人员,即依法从事侦查、审判、监管工作的人员。
2.本罪是对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从而放纵这种犯罪行为;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比较复杂,也包括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和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本罪行为所对应的犯罪是特定的,只能是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且只能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对应的犯罪是不特定的,只要是具备了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即可,并且徇私枉法行为既可以用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4.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的,同时构成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找法网提醒您,依据刑法的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最重的处罚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追诉的时效最长是经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