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更新时间:2023-11-13 13: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夫妻感情不和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双方可以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等。
一、
夫妻感情不和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夫妻感情不和可以作为离婚原因的。且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当事人无法协议离婚的,可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且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找法网提醒您,《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
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要带哪些材料
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要带的材料有:
1.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离婚要带: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华侨离婚时需要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离婚要带: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离婚要带: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2.夫妻双方各自所持的结婚证(各一本)。
3.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夫妻双方各提交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照片应当为证件照,且为同一底版。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该申请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格式版本,当事人到现场填写即可。

三、
多长时间撤回离婚登记
30天内时间撤回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规定与婚姻登记条例相比,作出了更人性化的规定,防止夫妻双方因一时的冲动造成离婚,夫妻申请离婚登记后,不会第一时间发给离婚证,而是给予30天的冷静期,如果在30天内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法律分析:
1. 因夫妻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是否可以请求离婚
因夫妻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夫妻感情不和,是否能够离婚
法律分析:
1. 因夫妻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