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不一定应进行公证。只要当事人是依法达成股权代持协议的,并且程序合法的,则该协议是有效的。公证可以对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公证。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1.代持股协议意思表示虚假;
2.代持股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3.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签股权代持协议有风险的。
1.约束力有限的风险。合法的股权代持协议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2.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
3.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
5.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