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等法定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可以收养儿童的地方如下:
1.与孤儿的监护人协商,并经过法定收养程序后,收养孤儿;
2.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包含孤儿院、儿童福利院和儿童救护站收养孩子;
3.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协商,经过法定收养程序收养孩子;
4.经过法定收养程序,可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提交收养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发证。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