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子公司的基本流程如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提交的材料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等;
4.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发给营业执照。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 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子公司有的特征: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
4.子公司具备设立公司法人的条件。
公司设立子公司需要股东会决议。设立子公司首先需要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保留期不得转让。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的信息申请登记。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