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申请资格的人向法院提出婚姻关系无效认定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当事人不得撤诉。且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找法网提醒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当事人重婚;
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因胁迫结婚和患有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如实告知。
2.请求权人不同:无效婚姻可以不是本人提出取消,例如精神病人的家人;而可撤销婚姻必须是本人。
3.申请时限不同:无效婚姻只要是属于无效情况,就可以提出;可撤销婚姻必须在一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子女抚养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由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