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失职罪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2023-10-05 08: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国有企业失职罪立案标准包括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超过50万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的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是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一、

国有企业失职罪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立案条件是: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既包括领导人员,也包括一般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

  3.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同职位的设置,均赋予该职位特定的职责,处于该职位之上的人应当按照设置该职位本来之目的去履行相应的职责,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或者通过非常态的方式履行了职责,则可认定为过失。

国有企业失职罪

三、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

  找法网提醒您,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既遂一般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国有企业失职犯罪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立案条件: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事业单位失职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或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法定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我想问一下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以下标准下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才立案: (一)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