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具体包括的方面如下:
1.一般债权的代位;
2.物上请求权的代位;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代位;
4.抗辩权的代位;
5.抵销权的代位;
6.撤销权的代位;
7.代位权的代位等各个方面。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到期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从权利;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