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即是说,如果见义勇为之人为了保护他人的权益而导致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了损失,应该由实施侵害的一方进行赔偿,承担责任,同时也可以向自己所保护的一方请求给于适当的补偿。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2.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3.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
找法网提醒您,见义勇为意外造成受助人受伤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受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