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和配偶继承权
更新时间:2023-11-28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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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子女和配偶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丧失遗产继承权的情况有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等。
一、
子女和配偶继承权
1.配偶和子女父母同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他们有同等的继承权,当继承开始后,所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基本上是等额继承遗产。
2.需要注意的是,配偶,也是他的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所以在分配死亡一方的遗产时,应该把另一方的合法财产区分出来。
3.同时要考虑,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抚养义务的人,也要适当的多分遗产,但多分多少,由各方协商,协商不成诉讼到法院,由法官酌情确定。另外,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那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情况,都要遵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不能由配偶和子女来协商处理,更不能以死者配偶或者子女的身份,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权利加以限制和干涉。
二、
丧失遗产继承权的情况有哪些
继承人丧失遗产继承权的情况有: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
遗产继承纠纷怎么管辖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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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是有权利的。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怎样规定的
法律分析: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是有权利的。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