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拆迁补偿给谁

更新时间:2023-08-30 14: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安置房拆迁补偿给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补偿的费用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等。拆迁补偿纠纷起诉需要的证据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凭证等。
一、

安置房拆迁补偿给谁

  拆迁安置补偿费归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的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等一系列损失作出的相关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

拆迁补偿纠纷起诉需要哪些证据

  拆迁补偿纠纷起诉需要以下证据: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涉讼房屋拆迁的行政依据;

  3.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4.属二次性安置的,提供临迁房屋的状况证明;已回迁的,提供回迁房屋的状况证明;

  5.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凭证;

  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一,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比如,原告提交证据材料,案件有一个被告,应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有两个被告,则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依次类推。对证据材料原件,当事人应按法院通知或在出庭诉讼时提交。

安置房拆迁补偿

三、

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

  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找法网提醒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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