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程序如下:
1.遗嘱人到公证机构提出遗嘱公证的申请;
2.遗嘱人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遗嘱原件等材料;
3.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4.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找法网提醒您,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需要公证遗嘱的,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