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丧失优先购买权
更新时间:2023-08-29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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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权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一般不丧失优先购买权,因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会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股东仍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不会丧失。
一、
股权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丧失优先购买权
股权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一般不丧失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
强制执行股权的程序是什么
强制执行股权的程序是: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相关情况;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被执行股权作价;
4.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5.法院发布股权转让公告,通过公开招标转让股份;
6.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多久
三十日。股东优先购买权期限是收到转让股东的书面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且是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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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与优先购买权有何不同?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
1、对于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2、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其通过协商或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购买权有什么区别?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优先权、选择权、救济权、法定权。且该权利仅在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与其他人处于同等条件下,才依法享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的流程如下:
1、需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股东对于相关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
4、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