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在离婚协议中合理约定子女探视权:父母可以协商约定行使方式、地点和时间。比如一个月探望几次,一次多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找法网提醒您,探视权的执行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
2.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
没有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有探视权。民法典规定,抚养是一种义务,而探望子女是一项权利,这些义务和权利是独立存在的,而不是捆绑在一起的,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不能剥夺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可以进行协商或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