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合同要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合同标的灭失;
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
4.合同无效等情况。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另一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合同成立后,由于双方原因的变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时,也可以解除合同,减少双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履行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按其约定;
2.无约定的,可协议补充;
3.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4.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