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不处理哪些登记情况
更新时间:2023-11-05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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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登记机关不处理登记的情况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未到最低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婚姻登记流程是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
一、
婚姻登记机关不处理哪些登记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不处理登记的情况如下:
1.未到最低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6.本人的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性别不一致的。
二、
婚姻登记流程
婚姻登记流程具体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颁发结婚证。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三、
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程序
1.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的进行报批,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4.婚姻登记机关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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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没有死亡证明,再婚,婚姻登记机关不给办理婚姻登记?
没有死亡证明不可以再婚登记,除非有离婚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婚姻登记机关不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况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况有哪些?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方或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非自愿、当事人有配偶、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情形时,不予结婚登记。如果是离婚登记,则婚姻登记机关在未签订离婚协议书、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结婚登记不是在国内办理等情形时,不予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方或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非自愿、当事人有配偶、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情形时,不予结婚登记。
如果是离婚登记,则婚姻登记机关在未签订离婚协议书、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结婚登记不是在国内办理等情形时,不予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