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一般会如下判刑:行为人隐匿故意销毁财务报告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找法网提醒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1.行为人对涉及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隐匿、故意销毁的;
2.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