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的申请程序是:
1.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请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2.工作人员对上述规定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3.当事人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签名注明签字日期;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工作人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找法网提醒您,被撤销的婚姻自始至终没有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同居关系,财产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的婚姻是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