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8-1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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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标准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给上市公司的利于带来巨大损失的,则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主体是金融机构。
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标准为: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如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2.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到7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找法网提醒您,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

三、
背信损害行为的认定条件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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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定刑标准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具体细分的标准: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标准为: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如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2、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到7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刑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标准为: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如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2、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到7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