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的流程是:
1.提出申请: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受理申请: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3.审查情况: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4.作出结论。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人复核须递交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时限是30天。对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责任认定书复核期应当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算,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