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规定的5种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种主刑都可以适用减刑。
2.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适用减刑。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就应当适用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5.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判处普通死缓的,不能少于15年。
4.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