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谁
更新时间:2023-11-1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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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指司法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为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活动,主观上为过失。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是造成法人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一、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谁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指司法工作人员,客体指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活动。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
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
3.客体是侵犯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活动;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
找法网提醒您,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

三、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怎么判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判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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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的主体与客体?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执行判决失职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讯问职责的人员,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的人员,负责审判工作的人员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和对象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包括:犯罪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和对象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3.客体是侵犯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活动;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