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9-01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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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有车辆没有年检、酒后驾驶导致车辆损毁的、无证驾车、发生事故后未报保险公司备案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费用由承担事故责任的人赔偿。
一、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有哪些
1.未年检车辆。
2.酒后、吸毒、药物麻醉所致车辆损毁和第三者责任。
3.无证驾车或超出准驾车型。
4.第三者责任险拒绝支付投保户与第三者私下协定的赔偿金额。
5.逾时报案,报案不实。
6.投保车辆发生转卖、赠送他人、变更用途、啬危险程度而未办理批改手续。
7.发生事故,未报保险公司备案。
8.新车保险单生效日以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日期为准,如果在行驶证和号牌未领到时,车辆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
9.未年审驾驶员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拒绝理赔。
二、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费用谁承担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费用由承担事故责任的人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且属于被保险人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先赔偿,不够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
交通事故理赔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理赔项目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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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不赔的情形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形:发生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从主观意识上来看,存在故意的情形并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保险在范围内进行垫付,之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怎么办
1、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处理方式如下:
(1)保险公司一直不赔偿的,受害方可以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起诉处理;
(2)也可单独起诉保险公司,起诉中需要调对方车辆的三证一单,事故认定书以及证明各项话费的发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以实际的费用为准;
2、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以及收入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的时间以及护理人员的收入确定;
4、造成残疾的根据残疾程度确定。
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有哪些
保险公司拒赔可以打12315。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是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而拒绝的,则是可以拒赔的。<br/>
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br/>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br/>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br/>
第二十七条<br/>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br/>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