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的情况: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却又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找法网提醒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程序是:
1.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护现场并保存证据;
3.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共同定损修理;
4.提交单证申请保险公司理赔;
5.保险公司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6.向申请人支付最终确定的理赔金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赔偿外,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