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相对人进行追认的,合同就有效,相对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纯获利、无义务的合同,合同有效、不需权利人的追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认可的合同,合同生效。
(3)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认可,不追认的合同,合同不发生效力。
(4)法定代理人没作表示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合同转为有效。
(2)无处分权人取得了处分权,合同转为有效。
(3)权利人未追认,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而相对人是善意的,则相对人可取得所有权,此时行为人向权利人和相对人承担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合同效力待定并不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本质上属于效力有瑕疵的合同,经有处分权或追认权的人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将会变为有效合同,同理如果拒绝追认的,该效力待定的合同才将会变成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