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高利贷罪,而是高利转贷罪,该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下规定的:
1.当事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当事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找法网提醒您,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以及利率管理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借贷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
4.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高利转贷罪追诉期一般为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