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民土地需赔偿哪些费用

更新时间:2023-08-12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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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占用农民土地需赔偿的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等。农村耕地被占处理的方式是当事人可以与侵权人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派出所进行调解等。
一、

占用农民土地需赔偿哪些费用

  占用农民土地需赔偿的费用如下:

  1.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耕地的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来进行计算。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

农村耕地被占如何处理

  1.与直接侵权人协商处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2.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

  3.收集侵权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占有农民土地

三、

农村耕地被占起诉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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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占用农民土地该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占用农民土地的,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占用农民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1. 占用农村土地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2. 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4.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5.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6.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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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河道占用农民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赔偿,包括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4.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5.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6. 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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