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协议中如何规定担保人担保的期限
更新时间:2024-06-13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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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担保协议中规定担保人担保的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约定的。担保人还不起担保债务一般是不需要坐牢的,因为欠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责任。
一、
在担保协议中如何规定担保人担保的期限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规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如果在前款规定的时效里没有向保证人主张连带责任,保证人将会免除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
担保人还不起担保债务会坐牢吗
找法网提醒您,担保人还不起担保债务一般不需要坐牢,欠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无力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令,或者起诉,还可以在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除非确有能力归还而拒不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的可能会坐牢。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三、
担保人一般怎么担保
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如下:
1.抵押担保:
(1)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
3.保证担保:
(1)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2)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
(3)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4.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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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如何确定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或者约定担保长期有效的等情况。如果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何规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我想问一下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应当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