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得侵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依据该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
找法网提醒您,离婚协议丢了民政局可以补办,拿着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查阅离婚档案,工作人员会把档案调出来之后,根据本人的申请,把曾经办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