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后按照如下方式撤销:
1.权利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意事项并且不改正的,予以撤销;
2.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撤销;
3.商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和单位可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2.对被申请撤销商标的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撤销后,随时可以重新申请。但是撤消后一年内,与被撤销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不得进行注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