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8-01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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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材料等。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是认定机构不同、宣传作用不同等。
一、
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明材料如下: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二、
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1.认定机构不同。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则是由省工商部门认定。
2.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必须达到全国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而著名商标满足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即可。
3.受保护的范围不同。驰名商标不仅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还能根据认定部门的不同得到商标局及司法部门的保护。而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明显小于驰名商标。
4.宣传作用不同。找法网提醒您,《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而经认定的著名商标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业务宣传上。

三、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程序
1.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需要收集报送的相关资料、文件。(如:商标的知名度证明、使用时间证明、近三年内的销售、产量、收入等)
2.申报文件收集齐全后,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有关材料。
3.通过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4.经各省级工商局将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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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供哪些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2、书面申请书;
3、能证明该商标的相关公众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等信息满足驰名商标条件的材料;
4、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是什么
驰名商标认定需要以下材料:
1、证明商标权人身份的材料;
2、认定申请书;
3、证明商标具有驰名商标特征的材料。例如,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等事实的材料;
4、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认定驰名商标应该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是什么?
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公众对该商标具有一定知晓程度的证明材料;
2、该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证明材料;
3、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