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三种类型的决议: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章程决议。
普通决议是指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所代表的比例等于出席股东大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过半数的决议。普通决议适用于关系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如股东选举董事会、审议财务报告等。
特别决议是指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所代表的比例等于出席股东大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决议。特别决议适用于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等等。
章程决议是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修改章程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全体股东视情况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
董事会议和股东会议的区别如下:
1.组成不同。
2.职责不同。
3.性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一般是长期,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股东会决议自始无效,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