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后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原则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若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已有书面约定,则债务承担按照约定进行。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债务清偿程序有: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期债券,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找法网提醒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6.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应将经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股东在以下情况下承担公司债务: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