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需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到场参与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包括:
1.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果。
2.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责任的证人证言及有关物证等。
3.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或法医鉴定结果。
4.医疗费单据、交通住宿费凭证等证明材料。
5.误工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误工天数和误工费数额。
6.残疾者应提供伤残评定结论,需要配备残疾用具的应出具医院证明。
7.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该被抚养人是否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证明材料。
8.财物直接损失,如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建筑等的修复或折价费用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