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流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更新时间:2023-07-28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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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强制执行流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执行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需要履行债务的价值同等、执行过限的需要依法解除部分被执行财产的强制措施等。强制执行需要的时间一般在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的六个月内。
一、
强制执行流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3.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二、
强制执行需要多少时间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如果法院执行立案6个月,还没才去强制执行措施,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三、
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强制执行方式具体如下: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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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行政强制的执行程序: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
3、陈述和申辩;
4、制作执行决定书;
5、送达;
6、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7、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行政强制的执行程序: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
3、陈述和申辩;
4、制作执行决定书;
5、送达;
6、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7、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执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有些是由人民法院裁决并执行,有些是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机关执行。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有: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