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争夺法律费用应由谁支付
更新时间:2023-10-20 17: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于离婚财产争夺法律费用是原告支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是划分财产的属性,共同财产则按照照顾女方等原则分割。
一、
关于离婚财产争夺法律费用应由谁支付
关于离婚财产争夺法律费用应由原告支付,败诉方承担。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胜诉方自愿承担的外,诉讼费的支付主体应当为败诉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
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
找法网提醒您,如果离婚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1.应先将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双方可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法院依法分割。
3.法院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的利益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
离婚后还能分割财产吗
离婚后可以再进行财产分割。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后被另一方发现的,另一方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离婚后财产分割谁支付诉讼费,法律如何规定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费承担问题:如果是经过法院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撤诉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可以双方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如果是法院判决的,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胜诉方愿意承担的,可由胜诉方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离婚分割财产费用谁出,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标准是: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三百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二十万元的,不需另行交纳。超过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财产案件财产数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财产纠纷,离婚后,诉讼费应该由谁来付
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费标准是根据案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度咱累计交纳,离婚案件一般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