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涵盖如下基本要素:
1.主体方面,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2.权限方面,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
3.内容方面,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程序方面,行政程序合法;
5.形式方面,行政行为作出的形式合法,如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区分。
对行政行为不服应做如下处理: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找法网提醒您,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为:
1.行政征收。
2.行政征用。
3.行政给付。
4.行政奖励。
5.行政裁决。
6.行政处罚。
7.行政确认。
8.行政许可。
9.行政强制措施。
10.行政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