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遗嘱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更新时间:2023-10-10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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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编写遗嘱时应注意的事项是行为人应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其表示的意思为真实意思以及对遗产有处分权等。需要注意的是,存在多份遗嘱的,一般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一、
编写遗嘱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编写遗嘱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不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遗嘱人应当对遗嘱约定的财产有处分权;
4.属于自书遗嘱的,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
多份遗嘱以哪一份为准
找法网提醒您,多份遗书以哪份为准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而定:
1.遗书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书,其中有公证遗书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书为准;
2.没有公证遗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书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
遗嘱应具备的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性别等。
2.处分遗产的种类、名称、数量、所在地址。
3.遗嘱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5.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遗嘱执行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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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模板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立遗嘱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遗赠人应当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
2、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不得伪造、篡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是:
1、遗嘱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内容及形式不得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
3、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4、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