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有:
1.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小股东保护制度(规定大股东诚信义务、赋予小股东直接起诉权等);
2.小股东应当积极行使现有的特殊权利,并及时提出相应的意见;
3.其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区别:
1.大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更多;
2.大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比小股东更重;
3.大股东的分红更多,能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施加的影响更大。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小股东权利包括:
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3.投票权、表决权;
4.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5.参与公司经营事项;
6.查阅、复制公司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