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被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由一方个人偿还,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首先由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虚构债务的,在离婚时,可以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是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找法网提醒您,属于夫妻债务的有:
1.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为共同债务的;
2.夫妻双方因为承担家庭的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或夫妻中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其对应的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家庭或者配偶分享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为治病,以及为了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产生的债务;
5.夫妻双方因为抚养子女所产生的债务;
6.夫妻双方因为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产生的债务;
7.为了支付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培训费或者教育费所产生的债务;
8.为了支付正当且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9.其他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