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哪些职能
更新时间:2023-10-20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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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享有的职能包括侦查权,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等。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包括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等。
一、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哪些职能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有: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
移交案件后检察院多长时间受理
移交案件后检察院1个月的时间内受理。
移交检察院的案子一般要经过1个月的时间才会有是否予以起诉的结果,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的,则可以延长15日。对于认罪认罚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院则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起诉的决定;如果是可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5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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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有哪些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什么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职权:
(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权。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3)执行权。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工作;负责对被宣告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考察任务;协助法院对没收财产的判决进行执行。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二、刑事诉讼的特点都有哪些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预审、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
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上述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迫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除少数特别程序外,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
为了在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辩护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加诉讼。
刑事案件几天进检察院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一)侦查阶段: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
(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刑事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
1. 刑事公诉案件通常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害人一般无需请律师辩护,但有权自行聘请律师,主要服务于附带民事部分。
2. 法院指派律师主要面向被告,在特定情况下如未成年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等,若被告无辩护人,法院会通知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3. 法律援助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指派律师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委托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4. 值班律师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提供法律咨询、程序建议等法律帮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5.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权拒绝或更换辩护人。
6.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8. 检察机关和法院有义务告知相关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