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有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属于夫妻债务的有:
1.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为共同债务的;
2.夫妻双方因为承担家庭的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或夫妻中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其对应的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家庭或者配偶分享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为治病,以及为了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产生的债务;
5.夫妻双方因为抚养子女所产生的债务;
6.夫妻双方因为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产生的债务;
7.为了支付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培训费或者教育费所产生的债务;
8.为了支付正当且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9.其他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找法网提醒您,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