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物上代位权通俗地说,就是保险公司对标的物全额赔偿之后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它与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代位求偿权中,保险公司在付给被保险人损失之后,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行使自己的权利,而物上代位权不同,保险公司在支付给被保险人保险费用之后,是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权。
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属于债务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债权人自身的权利,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代位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产生在保险合同中,而代位权没有这样的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第三人的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可以根据下列概念来理解质权的物上代位权:
1.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2.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