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保险人如何获得物上代位权
更新时间:2023-11-24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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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探究保险人可以通过委托获得物上代位权,委付的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了委托是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委付不能附有条件,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等。
一、
探究保险人如何获得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物上代位权通俗地说,就是保险公司对标的物全额赔偿之后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它与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代位求偿权中,保险公司在付给被保险人损失之后,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行使自己的权利,而物上代位权不同,保险公司在支付给被保险人保险费用之后,是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权。
二、
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属于债务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债权人自身的权利,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代位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产生在保险合同中,而代位权没有这样的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第三人的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三、
如何理解质权的物上代位权
找法网提醒您,可以根据下列概念来理解质权的物上代位权:
1.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2.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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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保险人上代位权是如何取得的
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代位权范围以保险补偿金额为限;损害赔偿的标的须一致。范围为再保险人依照再保险合同应当向原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额,原保险人只能在其支付保险金的范围内取得代位求偿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请问如何获得保险人物的上代位权
法律分析:保险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方式是通过委付。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以明确方式表示将其标的所有权全部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请问有关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如何获得的
法律分析:保险人物上代位权是通过委付来取得的。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以明确方式表示将其标的所有权全部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
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海上保险独有的一种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