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受害者应该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更新时间:2023-09-08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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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环境污染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有向当地的环保部门反映,由环境行政部门调解,提起诉讼等。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先控制再处理。提起环境污染诉讼的证据材料包括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等。
一、
环境污染受害者应该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环境污染受害者可以向当地的环保部门反映的方式维权,依法要求污染企业限期改正,或者对其采取罚款、停业等行政措施。对于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的维权方式可以通过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由环境行政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找法网认为环境污染是一个对人们的影响非常大的事情,当发生环境污染纠纷的时候人们应该坚决通过各种合法的突进维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向相关污染者提起诉讼或者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先控制再处理。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
环境污染责任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作为环境污染受害人一方,在诉讼中只需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即完成举证责任,
1.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2.被侵权人的损害;
3.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找法网提醒您,而污染者要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则要证明如下事实:
1.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2.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3.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4.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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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受害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由受害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的,比如受害人因为环境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的,那么需要举证因此付出的治疗费用。财产受到损失的,那么举证财产的损失多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如何处罚环境污染,如何防止环境污染?
污染环境罪的处罚标准是: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3、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处罚环境污染,如何防止环境污染?
污染环境罪的处罚标准是: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3、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