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保护办法: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对相关侵权行为予以追责。即如果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被行政部门查处的,还应当对侵权人处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即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电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著作权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财产权包括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找法网提醒您,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转让他人行使部分权利,并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