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
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2.暂缓执行只限于行政拘留处罚,并由被处罚人提出了申请;
3.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对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是暂缓到行政复议结束或者行政诉讼结束。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拘留和拘役不一样。拘役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