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规定是应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补偿程序有:
1.制定征地拆迁年度计划,提出征收申请;
2.审核相关材料,确定征收范围;
3.明确实施单位,发布征收预告;
4.告知停办手续,拨付工作经费;
5.组织房屋登记,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6.交付补偿款,动土开工。
找法网提醒您,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款分配流程如下:
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
4.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5. 无需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