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并不有助于解决赡养难题,放弃继承权还要尽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无条件的。
根据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完全可以放弃的,但是与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以此为由解除法定的赡养义务。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办理放弃继承权材料是: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如果放弃继承的人是唯一的继承人时,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也就不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做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的方式: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然后,公证机构依法进行审查。最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公证机构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