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否应该还款,需要具体分析:
当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承担其偿还责任的时候,担保人需要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担保权人和担保人协商一致决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免责:
1.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未经其同意而变更,对于增加的担保义务;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超过保证期限;
6.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